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三)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