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自治区边界地区,需要相邻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护水资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