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自治区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自治区边界地区,需要相邻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护水资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