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