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有效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