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