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管理工作。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