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