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非法阻挠检查的,对货主和承运人及其他实施违法行为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各处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