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木材检查站对证货相符的过往木材应当即放行。

木材检查站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时,被检查的货主和承运人应予配合,接受检查。

对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拒不接受检查、处理,强行通过的,可以扣留木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