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