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阻碍、威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湖泊、水库专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发现险情不报的;(三)造谣惑众,制造恐慌的;(四)拒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或者在防汛紧要关头脱逃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