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长江在本省境内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等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中小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