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城市除涝治涝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