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并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