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禁止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