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管理;

(四)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业、水产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