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核算。村、组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职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