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专用资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