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及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的专用资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