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青秀山保护工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公安、旅游、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青秀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青秀山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