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景观设施,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