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建时应当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