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