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跨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