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