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