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