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