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十二条有效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