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非渠化通航河道达到或者低于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