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十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五)采砂作业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八)采砂影响评价;(九)规划实施与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