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森林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二)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成绩显著的;(三)保护森林资源有功的;(四)开展林业科研、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先进技术和发展林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