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国家计划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管理范围内的以森林资源为原(燃)材料的林产工业品加工企业,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