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国营和集体林场的发展。对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林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