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将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海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