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