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石油开采、排放污染物、海上运输、倾倒废弃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海洋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应当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水产资源增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