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