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重要建设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