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地震危险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建工程组织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对已建工程的抗震性能提出鉴定申请。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