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趋势的分析评估,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