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