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侨属企业自建生产经营场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中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侨属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自被确认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收场地使用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