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伪造、骗取、冒领侨属企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没收侨属企业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税务部门追回被减免的税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