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开发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的,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