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开发区内申请设立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对直接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