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