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