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