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保税区预算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
(五)负责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劳动人事、公用事业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