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在保税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保税区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