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等功能。

保税区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临港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分拨、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